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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库房安全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档案安全保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库房安全管理,是指档案馆(室)对档案库房和档案资料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确保档案资料完整与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室)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档案馆(室)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有关制度和有关责任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置符合库房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现代化设施、设备。
第六条 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密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安全防火制度》、《档案安全保管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各项档案安全保管和保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档案库房应集中布置,严禁档案库房分散布置,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整理、消毒、裱糊等业务用房除外)。
第八条 档案库房应使用空调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档案库房的温度在14—24℃之间。使用加湿、去湿系统控制相对湿度在45%—60%之间。
第九条 档案库房内安设温、湿度记录仪,应定时测记,一般每天1次,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随时予以控制调节。
第十条 档案馆(室)应设消毒室或消毒柜,新接收进馆的档案经消毒、除尘后方能入库。
第十一条 档案馆(室)应设熏蒸室或其他杀虫设施,并建立定期虫霉检查制度,发现虫霉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空调、去湿、加湿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温、湿度记录仪表应按设备要求定期校验。
第十三条 档案库门应为防火金属门,窗应为双层窗,外窗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有窗帘等遮阳措施,开启扇应有密闭措施。
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应设灭火系统或采用水基式灭火器。
第十五条 库区内所有照明电源的控制应纳入自控系统,实现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自由切换。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如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
第十六条 档案馆(室)应安装视屏和报警防盗系统。视屏监控系统应涵盖所有的库房、走廊、提供利用场所及其他有关场所。视屏监控录象应至少保留一周。
第十七条 档案馆(室)的库房应执行双人管理制度。科长和保管员两人各管一把钥匙;库房应当两人同时进入,一个人不得进入库房,以确保馆藏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十八条 每年应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一次10%抽样检查,掌握档案保管情况和库房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档案馆(室)应当采用密集架或铁质档案五节柜等规范的档案装具,档案卷盒应当采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的无酸档案卷皮、卷盒。
第二十条 馆(室)珍藏的重要、珍贵档案的利用不得使用原件,应采用复制件、缩微品、光盘等代替原件。
第二十一条 整理、检查、展览、利用档案原件时,工作人员和利用人员应戴纺织或无纺手套,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档案纸张,以免汗渍对档案纸张的污染。
第二十二条 特殊载体档案(光盘、磁盘、磁带、缩微品、照片、底片)等应当使用符合特殊载体档案防护要求的防磁柜等规范装具,远离热源、酸碱等有害气体和强磁场,并按有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有效性、安全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拷贝、复制或转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前郭县档案局(馆)负责解释。
前郭县档案局(馆)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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